第九章,交通設施9 1,城市道路9,1.1.城市道路的設計應遵循道路設計相關規(guī)范、應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的要求.同時考慮對水系,山體,文物及古樹名木的保護。9,1。2.建設用地面積超過150畝或用地長度超過300米,宜結(jié)合片區(qū)建設增加支路,工業(yè)用地可根據(jù)其自身工藝需要控制,9。1 3。道路橫斷面設計應滿足遠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時應近遠期結(jié)合。使近期工程成為遠期工程的組成部分 并應預留管線位置.控制道路用地 為遠期實施留有余地,9。1.4。平面交叉口轉(zhuǎn)角處規(guī)劃紅線應做成切角斜線、并需滿足視距三角形要求,視距三角形范圍內(nèi),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標高1,0米的視線障礙物。9 1,5 紅線寬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與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級道路的平面交叉口。應設進.出口展寬段 展寬段長度視道路等級、主干道不應小于60米、自交叉口緣石半徑端點起 次干道不應小于45米。支道不應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灣??空緯r、還應增加設置??空舅璧拈L度,展寬漸變段長度不應小于20米、展寬車道寬度不小于3米.詳見附圖5.9,1,6、道路紅線寬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應設置輔道或預留輔道用地.輔道寬度不應小于7米,9,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寬度不應小于2米。人行道應設置無障礙設施。緣石坡道下口應與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兒童車。輪椅及殘疾人通行.9。1,8 城市干路應設置獨立的非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寬度不宜小于3.5米 與機動車道合并設置的非機動車道,車道數(shù)單向不小于2條、寬度不應小于2,5米。非機動車道不應與人行道共板設置。9 1,9 為建設城市無障礙環(huán)境,體現(xiàn)城市建設以人為本的原則,城市各類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應滿足無障礙設計規(guī)范、人行道改、擴建工程必須設置盲道和無障礙設施。盲道應連續(xù)、中途不得有電線桿、拉線,樹木等障礙物.人行道中有臺階、坡道和障礙物時 在相距0.25米至0。5米處應設置提示盲道,行進盲道在轉(zhuǎn)彎時應設置提示盲道,其長度應大于行進盲道的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