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食品檢驗,第四十五條,市.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食品檢驗資源,推進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風險監(jiān)測和食品安全監(jiān)督檢測提供技術保障。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所生產經營的食品依法進行委托檢驗的,應當對送檢樣品.樣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實性負責、抽樣檢驗、委托送檢的檢驗樣品,應當經檢驗雙方同意后當場封存。并簽字確認.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 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5日內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并說明理由、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抽樣檢驗結論有異議申請復檢的。還應當同時告知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復檢。一 食品微生物指標超標的,二。食品留樣超過保質期、影響復檢指標穩(wěn)定的、三。逾期未提出復檢申請的、四、已進行過復檢的,五。生產經營單位對樣品真實性提出異議 但不能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的、第四十九條 食品檢驗機構對檢驗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 科學性負責,保證出具的檢驗數(shù)據和結論客觀、公正,因檢驗數(shù)據和結論錯誤造成損失的 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食品檢驗機構不得與食品生產經營者簽訂協(xié)議.作出包檢合格等影響檢驗公正性的承諾,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第五十條.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復檢結論和逾期未申請復檢的檢驗結論向社會公布、第五十一條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設立食品檢驗室。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產經營者建立聯(lián)檢食品檢驗室、自行對食品進行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