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支付加班工資.假期工資和特殊情況工資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足額支付所欠工資。并支付所欠工資25,的補償金,逾期不予支付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并可按照所欠工資和補償金總額處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fā)所欠勞動者的工資 并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 未與勞動者在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事項的,二,以實物 有價證券等替代貨幣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未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清單或者未編制工資支付表的、四,停工停業(yè)期間未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的.第三十九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因工資支付發(fā)生爭議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梢韵騽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梢韵蛉嗣穹ㄔ禾崞鹪V訟,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對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一萬元以上罰款決定的,應當告知用人單位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用人單位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 又不履行處理決定或者處罰決定的 由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依法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不受理的 二.泄露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或者舉報人情況的.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徇私舞弊 貪污受賄的、有前款所列行為、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其他法律法規(guī)有行政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