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第四章 一般規(guī)定.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 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第四十一條,法律規(guī)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第四十三條,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