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交流 第五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實行交流制度 國家公務員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其他機關以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流,交流包括調任 轉任、輪換和掛職鍛煉。國家行政機關每年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國家公務員進行交流、第五十六條.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接受調任、轉任和輪換的國家公務員、應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第五十七條、調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調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以及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任職、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必須經過嚴格考核,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 考核合格的.應當?shù)叫姓W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訓機構接受培訓,然后正式任職、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后.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第五十八條 轉任。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的平級調動.包括跨地區(qū),跨部門調動,國家公務員轉任。必須符合擬任職務規(guī)定的條件要求、經考核合格后,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第五十九條 輪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擔任領導職務和某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 有計劃地實行職位輪換、國家公務員的職位輪換,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 由任免機關負責組織.第六十條、掛職鍛煉.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有計劃地選派在職國家公務員在一定時間內到基層機關或者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擔任一定職務.國家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行政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