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紀律。第三十一條、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散布有損政府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政府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二。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三。對抗上級決議和命令,四.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五。弄虛作假,欺騙領導和群眾 六.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或者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七,揮霍公款,浪費國家資財,八。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關系,九,泄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在外事活動中有損國家榮譽和利益、十一,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 十二,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十三、經(jīng)商.辦企業(yè)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jīng)營活動,十四、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第三十二條,國家公務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 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jié)輕微。經(jīng)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第三十三條,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 降級,撤職.開除,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 并不得晉升工資檔次.第三十四條,處分國家公務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做出處理決定,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xù)完備,第三十五條.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jiān)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 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h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三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受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除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 分別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解除行政處分后.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處分的影響.第三十七條。行政處分決定和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