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建筑突出物4 3、1、除騎樓。建筑連接體 地鐵相關設施及連接城市的管線,管溝、管廊等市政公共設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屬的下列設施不應突出道路紅線或用地紅線建造、1,地下設施。應包括支護樁。地下連續(xù)墻 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礎、化糞池 各類水池、處理池,沉淀池等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等、2,地上設施 應包括門廊。連廊。陽臺、室外樓梯,凸窗,空調機位,雨篷、挑檐。裝飾構架,固定遮陽板、臺階.坡道,花池.圍墻、平臺.散水明溝,地下室進風及排風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煙囪等、4。3.2,經當地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須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筑突出物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1,在人行道上空。1,2、5m以下。不應突出凸窗 窗扇,窗罩等建筑構件、2 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時.其深度不應大于0 6m.2、2,5m以下,不應突出活動遮陽 2.5m及以上突出活動遮陽時,其寬度不應大于人行道寬度減1.0m。并不應大于3。0m 3。3,0m以下.不應突出雨篷、挑檐,3,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時、其突出的深度不應大于2.0m 4,3,0m以下。不應突出空調機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調機位時.其突出的深度不應大于0、6m 2 在無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應突出凸窗、窗扇 窗罩.空調機位等建筑構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調機位時,其突出深度不應大于0 6m、3,任何建筑突出物與建筑本身均應結合牢固,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調冷凝水等,4.3.3、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的臺階,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構。筑物的主體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線建造、4,3 4,治安崗、公交候車亭。地鐵,地下隧道 過街天橋等相關設施.以及臨時性建.構 筑物等,當確有需要 且不影響交通及消防安全,應經當地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突入道路紅線建造。4,3 5.騎樓,建筑連接體和沿道路紅線的懸挑建筑的建造,不應影響交通 環(huán)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頂蓋的城市公共空間內。不應設置直接排氣的空調機。排氣扇等設施或排出有害氣體的其他通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