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間距控制第三十一條,建筑間距應滿足消防,衛(wèi)生防疫,環(huán)境保護 工程管線。人防疏散,抗震防災 建筑保護等方面的要求、并同時符合本章的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建筑間距是指兩幢建筑的外墻凸出部分之間的最小垂直距離、外墻凸出部分應當包括保溫層、樓梯間。陽臺.但不包括勒腳、挑檐,獨立設置門廳等突出部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一,24米以下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寬度大于或者等于0.8米的,挑檐計入計算建筑間距.二、凸出部分累計總長度.凸出于山墻面之外或轉(zhuǎn)彎到山墻面上的凸出長度可不計.不超過同一建筑外墻總長度1,2的 含1。2,或連續(xù)長度不超過同一建筑外墻總長度1.3的.且凸出距離不超過2、1米的.其最小間距仍以建筑外墻計算,超過上述指標的。應以凸出部分外緣計算建筑間距,三,建筑之間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時。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小于 等于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平行布置形式控制.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大于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垂直布置形式控制,第三十三條 建筑間距應符合附表四,新建建筑之間間距控制表 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 新建居住建筑與非居住建筑間距應同時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被遮擋建筑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間距規(guī)定執(zhí)行。二 被遮擋建筑為非居住建筑,按各自對應間距的1、2之和計算,第三十五條,被遮擋的居住建筑底部為非居住用房時。最小間距計算不可扣除建筑底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日照影響分析以住宅層的室內(nèi)地坪0.9米高的外墻位置為基準、第三十六條。居住建筑山墻寬度大于18米的 非居住建筑山墻寬度大于22米的.其間距應按東西向 南北向同時計算,按其中較高標準執(zhí)行。第三十七條。建筑間距應考慮自然地坪高差影響因素,以上規(guī)定中間距指水平距離,建筑高度適用于無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對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間距,在計算日照間距時應將其地形高差計入建筑高度。第三十八條。地上立體機械停車位與建筑物間距應滿足日照、防火及安全等因素規(guī)定,第三十九條。居住區(qū)內(nèi)的擋土墻與住宅建筑的間距應滿足住宅日照和通風的要求、高度大于2米的擋土墻和護坡的上緣與建筑間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米。其下緣與建筑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