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監(jiān)督管理第二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處理、一.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等真實情況、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責令限期交回住房,不能交回的,責令其按照市場價格補繳差價款。5年內不能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二.違反本規(guī)定上市交易、責令其按照市場價格補繳差價款、并不予批準其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三,將未取得完全產權的經濟適用住房用于生產經營性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責令其按照市場價格補繳差價款或由政府收購。對具有前款所列行為的購買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還可請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四,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不定期會同申請人所在單位或社區(qū)居委會等相關部門對通過購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核家庭的人口、收入 住房等變動狀況進行隨機抽查 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應當由政府收購,1.購房人出租,出借。轉讓。贈與 分割,合并或改變使用性質并拒不改正、2,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3,購房人死亡且無人繼承居住權,或雖有合法繼承人。但均明確表示不愿繼承。4、設定抵押權的經濟適用住房,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未受清償,需處分經濟適用住房的、5,購房人自愿退出經濟適用住房,第二十八條,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其他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 以及有關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在管理過程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未取得購買資格的居民出售經濟適用住房 二,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三 未按規(guī)定程序和條件進行購房資格審查。四.違法向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單位收費 五,弄虛作假。協(xié)助當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并造成嚴重后果.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輪候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第三十條、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屬于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群眾組織,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請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jiān)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屬于企業(yè)單位,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通知工商部門,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名單.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