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不動產登記資料管理,第六十七條.不動產登記資料包括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不動產登記資料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統(tǒng)一管理、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建立不動產登記資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永久保存,并采用電子介質、進行異地備份。具有唯一 確定的紙質轉化形式 第六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依法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申請 不動產權利人可以查詢,復制其不動產登記資料、因不動產交易、繼承。訴訟,仲裁等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查詢,復制不動產自然狀況。不動產權利人及其不動產查封、抵押。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狀況、申請時應提供身份證明 利害關系證明以及不動產坐落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證號,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六十九條.對符合規(guī)定的查詢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當場提供查詢,因情況特殊.不能當場提供查詢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供查詢。第七十條 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范圍。程序等要求提供查詢,不得擅自擴大不動產登記信息的查詢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