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地基處理6.1、一般規(guī)定6 1,1、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濕陷變形是作用于地基上的荷載不改變,僅由于地基浸水引起的附加變形,由于浸水范圍的不確定性、此附加變形經常是局部和突然發(fā)生的。并且很不均勻、在地基浸水初期,往往一晝夜就可產生150mm,250mm的濕陷量、上部結構很難適應和抵抗這種量大,速率快,不均勻的地基變形.對建筑物的破壞性大,危害嚴重 如地基濕陷性不消除 僅采用防水措施和結構措施,實踐證明是不能保證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鑒于甲類建筑的重要性和使用上對不均勻沉降的嚴格限制等與乙.丙建筑有所不同,地基一旦發(fā)生濕陷,在政治,經濟等方面會造成不良影響或重大損失。后果嚴重,因此不允許甲類建筑出現任何破壞性變形,也不允許因地基變形影響建筑物正常使用、故對其要求從嚴、針對地基濕陷性的處置措施.一是地基處理.使地基變?yōu)榉菨裣菪缘鼗?地基措施 在濕陷性土層較薄。持力層深度不深時可將基礎直接放置于持力層.基礎措施.二是采用樁基礎穿透全部濕陷性黃土層.基礎措施。使上部荷載通過樁基礎傳遞至壓縮性低或較低的非濕陷性土.巖.層上、從而將地基浸水引起的附加沉降控制在允許范圍內,試驗研究結果表明。在非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在附加壓力和上覆土飽和自重壓力共同作用下、建筑物地基受水浸濕后的變形范圍,通常發(fā)生在地基壓縮層內、壓縮層下限深度以下的濕陷性黃土層,由于附加壓力很小。即使地基浸水,產生的濕陷變形也很小.且發(fā)生在深部.因此將附加壓力和上覆土飽和自重壓力之和大于濕陷起始壓力的土層處理后.可保證建筑物安全 在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建筑物地基充分浸水時,基底下具有自重濕陷性的黃土層會產生濕陷.本次修訂按基底下濕陷性黃土的下限深度.最下層濕陷性黃土層底深度、對地基進行了劃分。小于20m劃分為一般濕陷性黃土地基、大于20m為大厚度濕陷性黃土地基,術語中已做了區(qū)分.理由如下。1、原。規(guī)范、規(guī)定甲類建筑應將濕陷性黃土全部處理、實踐中發(fā)現對厚度大的濕陷性黃土地基實施起來有困難.2,根據浸水試驗結果 深層黃土濕陷發(fā)生的量和概率均較低、3,上部黃土處理后形成較好的隔水層 深部黃土浸水的概率大幅降低 因此按濕陷性黃土層深度對地基進行區(qū)分,分別采取措施是必要的,甲類建筑基底壓力大。壓縮層深度較深,一般濕陷性黃土地基為基底下黃土深度小于20m??紤]到此范圍內土層被水滲入的可能性較大。應將全部濕陷性黃土層進行處理 6.1.2,基底下濕陷性黃土層厚度不小于20m時定義為大厚度濕陷性黃土地基 本條規(guī)定對甲類建筑除將自重濕陷性黃土層全部處理外,對附加壓力和上覆土飽和自重壓力之和大于濕陷起始壓力的非自重濕陷土層也應處理,按此規(guī)定建筑物安全是有保障的,但由于地域或場地不同,有些場地濕陷性黃土層厚達40m以上 要完全處理完,施工難度大,成本高。尚缺成熟的機具和可靠工法、根據幾十年來的浸水試驗成果總結出以下規(guī)律、不打浸水孔使水自然向下滲透.地面浸水范圍有限,時,滲水面25m以下的土層含水量變化很小.且需要較長時間。水在黃土中垂直滲透速度遠遠大于水平滲透速度 濕陷變形量大部分產生于上部土層、深層濕陷量占總濕陷量比例較小,為保證安全。本條還規(guī)定應加強防水措施 減少或杜絕滲漏。在后續(xù)條文中規(guī)定了對大厚度濕陷性黃土地基的最小處理外放寬度、加長地面水滲入地基持力層的長度 改變滲入路徑和方向、綜合以上措施,地基處理至某一深度是可行的,本條規(guī)定在計算處理厚度大于25m時最小處理厚度可取25m,是考慮安全和施工成本的合理平衡.6,1 3.按本標準第4章的規(guī)定 可以計算出地基的。濕陷量 地基處理時 若將對、濕陷量、有貢獻的土層全部進行處理.消除其濕陷性,就是消除地基的 全部濕陷量。與此對應,僅處理基底下部分土層,消除其濕陷性。就是消除地基的 部分濕陷量,乙、丙類建筑量大面廣 重要性較甲類建筑低,地基處理的思想是在建筑物浸水條件下。確保建筑物整體穩(wěn)定和主體結構安全,非承重部位允許出現裂縫,也是在建筑物安全和節(jié)約建設投資之間達成合理平衡,因此規(guī)定可消除地基部分濕陷量,同時根據地基處理程度及下部未處理濕陷土層的剩余濕陷量或濕陷起始壓力、采取防水措施和結構措施以彌補地基處理的不足.但濕陷性黃土地基比較復雜,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按一般規(guī)定選取設計措施.技術.經濟上不一定合理 若經濟上合理、又能達到更高的地基處理標準,應為首選 6,1.4 相較于甲類建筑.乙類建筑高度和重要性稍低.允許地基殘留部分濕陷量,處理的重點集中在基底下濕陷性較強的土層。因這部分土層貼近基底。附加應力大,受水浸濕可能性大,對建筑物安全影響最大.大量工程實踐表明,消除建筑物地基部分濕陷量的處理厚度太小時.一是地基處理后下部未處理濕陷性土層的剩余濕陷量大.調查資料表明 地基處理后剩余濕陷量大于220mm時,建筑物在使用期間受水浸濕、可產生嚴重或較嚴重裂縫,剩余濕陷量在130mm.200mm時、受水浸濕一般產生的裂縫輕微、二是防水效果不理想。難以阻止生產.生活用水及大氣降水,自上而下滲入未處理土層。潛在危害大。因此處理厚度應有限制.本條對于剩余濕陷量的規(guī)定也保證了有足夠的地基處理厚度。本次修訂增加了大厚度濕陷性黃土地基的規(guī)定 對濕陷性黃土厚度很大的地基.處理厚度過大在實際工程中難以實施 如計算出的處理厚度過大時.可采用最小地基處理厚度 但應加強防水措施彌補。6,1。5,丙類建筑主要是單層和多層建筑以及構筑物,同為丙類建筑。有內部有上下水設施的多層建筑.也有內部無用水設施的單層建筑 單層建筑中有總高度低 基底壓力小的門房。單層教室 宿舍等.也有基底壓力較大.總高度較高的單層工業(yè)廠房等,其基底壓力和浸水可能性都有很大差別,地基處理也應區(qū)別對待.本條對單層和多層建筑的地基處理分別進行了規(guī)定。并增加了對浸水可能小的單層丙類建筑的地基處理規(guī)定、本條規(guī)定是處理厚度的下限、對濕陷土層厚度不大的情況。也可全部處理,本次修訂增加了多層丙類建筑地基處理厚度的最小厚度規(guī)定和大厚度濕陷性黃土地基上丙類建筑的地基處理規(guī)定,隨著濕陷性黃土層厚度較大地區(qū)工程建設項目的增多 原規(guī)范在實施中遇到了按剩余濕陷量控制處理厚度時,處理厚度很大的情況 例如在西安北部的渭北黃土塬區(qū)及河南西部黃土塬,地下水位很深,濕陷土層厚度超過30m、按剩余濕陷量計算的處理厚度可達20余米 對丙類建筑來說不盡合理。根據近年工程經驗.對地基處理厚度最小值給出了規(guī)定,采用最小值時,應加強防排水措施作為補償,6,1,6.濕陷性黃土地基的處理。在平面上分為局部處理和整片處理.局部處理是將大于基礎底面下一定范圍內的濕陷性黃土層進行處理 通過處理消除擬處理土層的濕陷性 改善地基應力擴散、增強地基穩(wěn)定性 由于局部處理平面范圍較小 上部水源仍可自其側向滲入下部未處理濕陷土層.本次修訂將局部處理的應用范圍限定在非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整片處理是將大于建筑物底層平面范圍內的濕陷性土層全部進行處理.消除其濕陷性,減小滲透性,增強擬處理土層的防水作用、要求地基處理有一定外放寬度、就是要增大上部水源從側向滲入地基的路徑長度、減少滲入量。減輕危害。原規(guī)范規(guī)定外放寬度是地基處理厚度的1.2,在處理厚度大時較難實施。本次修訂參考了自然滲透浸水試驗的結果,對地基處理厚度較大時的外放寬度給出了最小外放值。具體實施時、如有條件按地基處理厚度的1、2進行外放 還應按此規(guī)定執(zhí)行,確有困難時.可采用地基處理的最小外放值、但要加強防水措施作為彌補.6.1,7.地基壓縮層厚度與基礎尺寸,基礎形狀 基底壓力 基底下土層結構等諸多因素有關,其厚度是確定地基處理厚度的依據之一 對建筑物最終沉降量影響較大,本次修訂對其厚度確定的原則做了調整.規(guī)定取按寬度和附加應力計算兩者結果的大值。6,1.8,通過靜載試驗檢驗地基處理后的承載力是目前最可靠的方法之一、但由于靜載試驗的壓板一般尺寸較小。影響深度有限.其結果只能反映一定范圍內的地基情況。對仍存在剩余濕陷量的地基.下部未處理濕陷性黃土層仍有發(fā)生濕陷的可能、因此地基承載力不宜用的過大。6、1.11。比較常用的處理濕陷性黃土地基的方法有墊層法。強夯法,擠密法,黃土具有干密度小 含水量較低及欠壓密等特點,適于用夯壓和擠密方法處理,且成本相對較低、含水量低于12。時土的強度較高,擠密效果較差 宜增濕后再施工擠密樁、預浸水法適用于自重濕陷量大的自重濕陷性場地。一般工期較長.在環(huán)境等條件適宜時可以采用,注漿法包括化學材料注漿和水泥漿液注漿等、在新建工程中較少使用、主要用于既有建筑物的地基加固、使用時應通過試驗確定其適用性。通過在濕陷土層中設置強度較高的豎向增強體、水泥土樁,低標號混凝土樁等 而對樁間土不擠密或部分擠密,平均擠密系數較低.也可達到使復合土層不具濕陷性的目的、設計時樁間土的承載力可按低于濕陷起始壓力取值,近年也有成功工程實例,主要應用于濕陷土層較薄。濕陷性弱的非自重濕陷性黃土、使用時應通過試驗驗證其適用性,表6,1。11中所列處理方法可組合使用、如預浸水法和墊層法 強夯法等結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