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銷售、租賃與售后交易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基準價格 租金標準及其浮動幅度.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確定。并向社會公示.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租賃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開發(fā)建設單位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租金標準及其浮動幅度銷售、租賃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未確定銷售基準價格,租金標準及其浮動幅度的經濟適用住房,不得銷,預.售、出租,第二十三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梢陨暾堎徺I或者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一,有當地城鎮(zhèn)常駐戶口 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或者屬于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二.無房或者現住房面積低于設區(qū)的市??h,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設區(qū)的市 縣.市.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線標準,四、設區(qū)的市、縣,市 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未婚 離異,喪偶人員以及因病等原因致貧家庭購買或者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由設區(qū)的市 縣.市.人民政府參照前款規(guī)定的條件確定.第二十四條.設區(qū)的市.縣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商品房價格、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規(guī)定享受購買或者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低收入線標準和住房困難家庭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公開銷 預.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將房源信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開發(fā)建設單位名稱,銷、預 售或者出租時間。房源位置.數量 套型建筑面積、基準價格與租金標準及其浮動幅度。申請期限,申請購買或者承租條件、審查時限與公示時間等。第二十六條 居民申請購買或者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申請期限內持家庭戶口本,成員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情況證明以及設區(qū)的市,縣,市 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設區(qū)的市 縣。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二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審查。對符合購買或者承租條件的,應當予以公示,公示后有投訴的。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公示后無投訴或者雖有投訴但經調查核實證明投訴不成立的 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核發(fā)準購,租,通知書.并注明保障面積,準購 租,面積,房價總額以及準購,租、通知書的有效期限等、第二十八條。準購.租、通知書持有人的數量多于經濟適用住房房源時,應當采取綜合條件排序或者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購買人或者承租人,具體辦法由設區(qū)的市??h、市 人民政府制定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優(yōu)先向無房或者居住危房的居民供應 第二十九條。購買或者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的 按核準的價格購買或者承租,超過的部分,由購房人或者承租人補交差價、收取的差價款應當專戶存儲。專項用于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超面積差價款的收取標準和管理辦法、由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購買或者承租經濟適用住房后 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發(fā)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第三十一條.開發(fā)建設單位不得向未取得準購 租,通知書的居民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向單位成批或者整幢銷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自主開發(fā)和定價的商品房 不得冠以.經濟適用住房.的名稱進行銷售.出租,第三十二條。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房產權屬登記,權屬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權屬證書中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購買價格。準購面積和實際購買面積等內容,第三十三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居民取得權屬證書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或者換購.上市出售的.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減免和由政府承擔的費用.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換購的。必須以不高于屆時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出售給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確定的符合購買條件的居民后。方可再次申請購買,具體年限和比例由設區(qū)的市 縣、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未滿規(guī)定年限確需出售的.必須以不高于屆時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出售給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確定的符合購買條件的居民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 不得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第三十四條,居民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 在未按規(guī)定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減免和由政府承擔的費用、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承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不得轉租,承租人因條件改善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退出已承租的經濟適用住房。第三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小區(qū)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要求。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推行社會化、市場化 專業(yè)化的物業(y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