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第一章、審判組織.第一百八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shù)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根據(jù)前款規(guī)定不起訴或者撇銷案件的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第一百八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成員人數(shù)應當是單數(shù) 第一百八十四條。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shù)人的意見作出決定 但是少數(shù)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第一百八十五條.合議庭開庭審理并且評議后 應當作出判決.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 合議庭應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