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提起公訴、第一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jiān) 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jiān)察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査,人民檢察院經審査,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jiān)察機關補充調査、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于監(jiān)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査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 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jié)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 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第一百七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審査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 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 聽取犯罪嫌疑人 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 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一 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二 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guī)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 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 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 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三 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 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 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 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 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第一百七十八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 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第一百七十九條,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梢韵蛏弦患壢嗣駲z察院提請復核,第一百八十條、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一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