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轄,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guān)進行 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中發(fā)現(xiàn)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quán)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quán)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guān)管轄的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利用職權(quán)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 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二十條?;鶎尤嗣穹ㄔ汗茌牭谝粚徠胀ㄐ淌掳讣?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第二十一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 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 可能判處無期徒刑 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 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rèn)為案情重大、復(fù)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 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quán)管轄的案件 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第二十八條,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