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第一百零七條。海上旅客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以適合運送旅客的船舶經海路將旅客及其行李從一港運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第一百零八條,本章下列用語的含義,一,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旅客訂立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的人。二 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托.從事旅客運送或者部分運送的人。包括接受轉委托從事此項運送的其他人。三.旅客、是指根據(jù)海上旅客運輸合同運送的人 經承運人同意 根據(jù)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隨船護送貨物的人 視為旅客。四.行李,是指根據(jù)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由承運人載運的任何物品和車輛,但是活動物除外.五、自帶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攜帶,保管或者放置在客艙中的行李、第一百零九條。本章關于承運人責任的規(guī)定.適用于實際承運人。本章關于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責任的規(guī)定。適用于實際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第一百一十條,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運輸合同成立的憑證,第一百一十一條、海上旅客運輸?shù)倪\送期間,自旅客登船時起至旅客離船時止.客票票價含接送費用的,運送期間并包括承運人經水路將旅客從岸上接到船上和從船上送到岸上的時間,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內、碼頭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設施內的時間,旅客的自帶行李,運送期間同前款規(guī)定.旅客自帶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運送期間自旅客將行李交付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時起至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 代理人交還旅客時止,第一百一十二條,旅客無票乘船.越級乘船或者超程乘船,應當按照規(guī)定補足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guī)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船長有權在適當?shù)攸c令其離船。承運人有權向其追償、第一百一十三條.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違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其他危險品,承運人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將旅客違反前款規(guī)定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的違禁品、危險品卸下,銷毀或者使之不能為害,或者送交有關部門。而不負賠償責任、旅客違反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造成損害的。應當負賠償責任,第一百一十四條。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運送期間,因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圍內的過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傷亡或者行李滅失。損壞的,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請求人對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應當負舉證責任、但是 本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旅客的人身傷亡或者自帶行李的滅失、損壞,是由于船舶的沉沒,碰撞.擱淺.爆炸、火災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證、應當視為其有過失 旅客自帶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滅失或者損壞,不論由于何種事故所引起,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證,應當視為其有過失、第一百一十五條,經承運人證明,旅客的人身傷亡或者行李的滅失.損壞。是由于旅客本人的過失或者旅客和承運人的共同過失造成的 可以免除或者相應減輕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經承運人證明,旅客的人身傷亡或者行李的滅失,損壞、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 或者旅客的人身傷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六條.承運人對旅客的貨幣。金銀 珠寶 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所發(fā)生的滅失、損壞,不負賠償責任、旅客與承運人約定將前款規(guī)定的物品交由承運人保管的。承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負賠償責任。雙方以書面約定的賠償限額高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shù)額負賠償責任,第一百一十七條.除本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 承運人在每次海上旅客運輸中的賠償責任限額、依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旅客人身傷亡的。每名旅客不超過46666計算單位、二.旅客自帶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名旅客不超過833計算單位,三,旅客車輛包括該車輛所載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一車輛不超過3333計算單位.四。本款第.二,三.項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名旅客不超過1200計算單位,承運人和旅客可以約定、承運人對旅客車輛和旅客車輛以外的其他行李損失的免賠額.但是,對每一車輛損失的免賠額不得超過117計算單位、對每名旅客的車輛以外的其他行李損失的免賠額不得超過13計算單位。在計算每一車輛或者每名旅客的車輛以外的其他行李的損失賠償數(shù)額時 應當扣除約定的承運人免賠額、承運人和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賠償責任限額,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 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一百一十八條,經證明、旅客的人身傷亡或者行李的滅失、損壞 是由于承運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害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和第一百一十七條限制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經證明 旅客的人身傷亡或者行李的滅失。損壞、是由于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害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和第一百一十七條限制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行李發(fā)生明顯損壞的,旅客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向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書面通知、一。自帶行李,應當在旅客離船前或者離船時提交,二.其他行李 應當在行李交還前或者交還時提交 行李的損壞不明顯、旅客在離船時或者行李交還時難以發(fā)現(xiàn)的,以及行李發(fā)生滅失的,旅客應當在離船或者行李交還或者應當交還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 代理人提交書面通知 旅客未依照本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及時提交書面通知的,除非提出反證.視為已經完整無損地收到行李、行李交還時。旅客已經會同承運人對行李進行聯(lián)合檢查或者檢驗的 無需提交書面通知 第一百二十條 向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的賠償請求,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證明其行為是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圍內的 有權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和第一百一十七條的抗辯理由和賠償責任限制的規(guī)定,第一百二十一條、承運人將旅客運送或者部分運送委托給實際承運人履行的、仍然應當依照本章規(guī)定。對全程運送負責、實際承運人履行運送的 承運人應當對實際承運人的行為或者實際承運人的受雇人 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圍內的行為負責.第一百二十二條,承運人承擔本章未規(guī)定的義務或者放棄本章賦予的權利的任何特別協(xié)議。經實際承運人書面明確同意的,對實際承運人發(fā)生效力 實際承運人是否同意,不影響此項特別協(xié)議對承運人的效力。第一百二十三條.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均負有賠償責任的 應當在此項責任限度內負連帶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就旅客的人身傷亡或者行李的滅失。損壞.分別向承運人,實際承運人以及他們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賠償請求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限額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不影響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之間相互追償.第一百二十六條。海上旅客運輸合同中含有下列內容之一的條款無效,一,免除承運人對旅客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二、降低本章規(guī)定的承運人責任限額,三,對本章規(guī)定的舉證責任作出相反的約定。四。限制旅客提出賠償請求的權利。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