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初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一條.初始土地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布公告、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二條、土地登記的申請人為下列單位或者個人 一,使用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的 為使用該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二,擁有集體土地的.為擁有該土地的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三。公共和市政設施用地、為該土地的經(jīng)營管理單位。四.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作條件興辦合作企業(yè)的為原土地使用權人。五、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或者與外商興辦合資合作企業(yè)的,為該合資合作企業(yè),六、港、澳,臺和外商獨資企業(yè)使用國有土地的.為該獨資企業(yè) 第二十三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土地登記申請人提交的土地登記資料進行實地調查,形成土地登記文件,土地登記文件以縣級行政區(qū)域為單位,由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形成,依照本條例第四條的規(guī)定,屬于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組織形成土地登記文件的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 將土地登記文件報有權登記的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登記,土地登記文件應當永久保存。第二十四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土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三十日、土地登記公告內容如下 一.土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土地的權屬性質、面積 座落.三、土地權利人或者土地權利相關人提出異議的方式和受理機關.四、其他事項,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期限內向發(fā)布公告的機關申請復查.公告期滿.對公告內容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 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頒發(fā)土地權利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