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行政處理程序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本規(guī)定所稱行政處理 是指行政機關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對特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影響其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第二十五條。行政執(zhí)法人員應按規(guī)定參加行政執(zhí)法培訓,經(jīng)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zhí)法證件.第二十六條。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時 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件,不出示證件的 當事人有權拒絕。第二十七條。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或者緊急情況外、行政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第二十八條,生效的行政處理決定具有以下效力,一、非依法定事由和非經(jīng)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處理的行政機關不得撤銷或者改變相應處理決定、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履行行政處理決定所確定的義務、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對行政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的。作出處理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四。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jù)行政處理決定而享有的權利不能實現(xiàn),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尋求救濟。第二十九條,行政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主動或者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予以補正、一,未說明理由但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實質(zhì)性影響的,行政機關可在事后說明理由.二、行政處理決定文字表述或者計算錯誤的。三。行政處理決定已載明處理主體但未蓋章的 四。行政處理決定未載明日期的.五、具有可撤銷情形的行政處理作補正處理對相對人更為有利,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六,需要進行補正的其他情形、補正應當在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期限屆滿前作出,并及時通知當事人,行政機關對有瑕疵的行政處理作出補正后,應當及時送達補正后的行政處理決定,第三十條。為有效實現(xiàn)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可以限定行政處理決定生效的條件。負擔或者期限.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查明事實后.應當向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或者實施其他行政行為的事由及依據(jù),并告知其依法應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或者實施其他行政行為前,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理程序進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程序中止,一,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程序的,二。當事人 利害關系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程序的,三 作為當事人 利害關系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 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作為當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五 當事人 利害關系人因不可抗力 不能參加行政程序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七 行政處理決定的作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jié)果為依據(jù).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jié)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程序的情形 行政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行政程序、行政機關中止、恢復行政程序的,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第三十四條.行政處理程序進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程序終止。一,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死亡 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參加行政程序的,二 作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參加行政程序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政程序終止的其他情形.因本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 第三項規(guī)定中止行政程序.滿六十日行政程序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程序終止,第三十五條、行政處理程序中所產(chǎn)生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但依法應由當事人承擔的費用除外 當事人自行取證所產(chǎn)生的費用由自己負擔,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向當事人收取費用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收據(jù)、不出具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收據(jù)的。當事人有權拒絕交納費用。第三十七條,當事人交納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