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確認土地權屬,規(guī)范土地登記行為 維護土地市場秩序,保護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相關權利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土地登記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非農(nóng)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由此所產(chǎn)生的相關權利 以下簡稱土地權屬、進行確認的行為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非農(nóng)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相關權利的登記,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yǎng)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權利是指土地的抵押權,出租權以及法律 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其他權利.第四條.土地權屬的確定,轉移 變更。終止,均須依照本條例進行登記。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 使用權和相關權利受法律保護,第五條.省 市 州,縣,市、區(qū)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登記工作,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工作負有指導和監(jiān)督責任,第六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土地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阻撓,第七條。土地登記應當堅持公正、公開的原則、土地登記文件可以公開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