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行政復議審查。第二十二條。行政復議案件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必要,或者申請人提出聽證要求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同意的,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查.聽證所需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行政復議機關決定舉行聽證的、應當于舉行聽證5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具體要求等事項.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申請人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聽證,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或者未經(jīng)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自動放棄聽證權利,聽證程序終止,第三人不參加聽證的,不影響聽證的舉行,被申請人必須參加聽證。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必要的 可以實地調(diào)查核實.被調(diào)查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三條,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復議申請人不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作出的一個行政行為或者基本相同的多個行政行為,向行政復議機關分別提起多件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合并審理,第二十四條,在行政復議中、被申請人應當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對其提交的證據(jù)材料應當分類編號,對證據(jù)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nèi)容作簡要說明、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行政復議案件.應當以證據(jù)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jù),定案證據(jù)應當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第二十六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定職責,二、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確鑿、三。適用依據(jù)是否正確,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越或者濫用職權 六 是否存在明顯不當.第二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對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審查下列事項,一,申請人是否曾經(jīng)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二。被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的具體法定職責、三、被申請人是否明確表示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四。是否超過法定履行期限、五,被申請人提出不能在法定期限內(nèi)履行或者不能及時履行的理由是否正當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二十九條。行政復議機關中止?;謴托姓妥h案件的審理。或者終止行政復議的 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