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第一節(jié)、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第七十二條。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第七十三條,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jiān)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guī)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yè)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yè)事務、本法規(guī)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第七十四條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的 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yè)事務。第七十五條。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xù)營業(yè)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第七十六條、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第七十七條,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間 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第七十八條,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 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一 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xù)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債務人有欺詐 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三.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zhí)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