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承攬合同。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 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二條、承攬合同的內(nèi)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shù)量 質(zhì)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shè)備 技術(shù)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五十四條.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第二百五十五條。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第二百五十六條.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fā)現(xiàn)不符合約定時 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第二百五十七條,承攬人發(fā)現(xiàn)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shù)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二百五十八條,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二百五十九條。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xié)助的 定作人有協(xié)助的義務(wù).定作人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wù)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履行義務(wù),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 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條.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jiān)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jiān)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第二百六十一條,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shù)資料和有關(guān)質(zhì)量證明 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第二百六十二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 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二百六十三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 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第二百六十四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quán).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百六十五條,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六十六條,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jīng)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shù)資料、第二百六十七條.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百六十八條、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 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