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節(jié),向外國請求調查取證、第二十五條 辦案機關需要外國就下列事項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制作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書并附相關材料,經所屬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后,由對外聯系機關及時向外國提出請求,一,查找.辨認有關人員 二 查詢。核實涉案財物.金融賬戶信息,三 獲取并提供有關人員的證言或者陳述,四、獲取并提供有關文件。記錄,電子數據和物品.五。獲取并提供鑒定意見.六 勘驗或者檢查場所,物品 人身 尸體。七。搜查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有關場所,八 其他事項 請求外國協助調查取證時 辦案機關可以同時請求在執(zhí)行請求時派員到場、第二十六條,向外國請求調查取證的,請求書及所附材料應當根據需要載明下列事項,一.被調查人的姓名,性別、住址 身份信息 聯系方式和有助于確認被調查人的其他資料 二、需要向被調查人提問的問題。三.需要查找,辨認人員的姓名,性別 住址、身份信息,聯系方式.外表和行為特征以及有助于查找、辨認的其他資料、四,需要查詢、核實的涉案財物的權屬、地點.特性。外形和數量等具體信息、需要查詢。核實的金融賬戶相關信息 五.需要獲取的有關文件 記錄,電子數據和物品的持有人,地點、特性、外形和數量等具體信息 六,需要鑒定的對象的具體信息。七、需要勘驗或者檢查的場所。物品等的具體信息 八,需要搜查的對象的具體信息、九,有助于執(zhí)行請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條.被請求國要求歸還其提供的證據材料或者物品的。辦案機關應當盡快通過對外聯系機關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