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處分的權限、第三十四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 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以下統(tǒng)稱處分決定機關 按照管理權限決定.第三十五條、對經(jīng)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國務院組成人員給予處分 由國務院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或者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罷免或者免職前 國務院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第三十六條。對經(jīng)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擬給予經(jīng)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 應當先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其中。擬給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也可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撤銷職務的建議,擬給予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罷免或者撤銷職務前.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遇有特殊緊急情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對其作出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同時報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并通報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其中 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 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免去職務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jīng)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xù)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