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第一節(jié),立案審查。第一百六十六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線索,由負責偵查的部門統(tǒng)一受理 登記和管理,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接受的控告 舉報,或者本院其他辦案部門發(fā)現(xiàn)的案件線索.屬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線索的。應當在七日以內移送負責偵查的部門,負責偵查的部門對案件線索進行審查后,認為屬于本院管轄、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 應當報檢察長決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線索、上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核實或者組織。指揮,參與下級人民檢察院的調查核實,可以將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線索指定轄區(qū)內其他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也可以將本院管轄的案件線索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案件線索重大、復雜 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的 可以提請移送上級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第一百六十八條 調查核實一般不得接觸被調查對象,必須接觸被調查對象的 應當經檢察長批準。第一百六十九條。進行調查核實.可以采取詢問 查詢 勘驗 檢查,鑒定,調取證據(jù)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不得對被調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調查對象的財產,不得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七十條 負責偵查的部門調查核實后,應當制作審查報告。調查核實終結后,相關材料應當立卷歸檔.立案進入偵查程序的,對于作為訴訟證據(jù)以外的其他材料應當歸入偵查內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