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jié).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第二十五條 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遷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 一.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償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補償10元、每戶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補償。一次性支付,二.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償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補償12元,每戶不足700元的按700元補償 一次性支付,三,住宅房屋臨時安置的補償、1、選擇貨幣補償的 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補償10元.每戶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補償,一次性支付半年,2、選擇產權調換的 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補償10元 每戶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補償、自搬遷之日起至通知回遷之日止 每年發(fā)放一次,如果超過安置協議約定的回遷期限,自超過約定的回遷日期起按照逾期當年的標準增加50、支付臨時安置補償,3.征收部門為被征收人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四,非住宅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包含在因征收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之內,不重復計算.第二十六條。停產停業(yè)損失按照下列標準補償.一 非住宅房屋和住宅房照從事商業(yè)經營,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 征收時正在營業(yè),依法納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 每年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的8 計算補償.一次性支付半年.二 非住宅房屋和住宅房照從事商業(yè)經營、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征收時正在營業(yè)。依法納稅、房屋選擇產權調換的.每年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的8,計算補償.自搬遷之日起至通知回遷之日止,每年發(fā)放一次,如果超過安置協議約定的回遷期限,自超過約定的回遷日期起按照逾期當年的標準增加50.支付臨時安置補償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并完成搬遷的應予以獎勵 具體標準在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第二十八條,被征收房屋面積按本辦法規(guī)定上浮后仍不足45平方米的補償標準,一,選擇貨幣補償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按照評估價格給予50 的補償.二.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45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50 支付不足45平方米部分增加面積款 經有關部門認定無力繳納該增加面積款的可辦理有限產權.第二十九條。產權調換房屋層位,由被征收人按自選順序號依序自主選擇、并予以公示 自選順序號。搬遷順序號,協議順序號,如自選順序號相同。以搬遷順序號為主。第三十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對違反城鄉(xiāng)規(guī)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組織由監(jiān)察局 公安局。規(guī)劃局、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委 公證處 社區(qū)等有關單位組成房屋認定領導小組,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 認定和處理 監(jiān)察局負責對認定工作進行監(jiān)督。公安局負責對認定建筑的所有人戶籍進行確認 規(guī)劃局負責對認定建筑的建設年限進行確認.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委負責對認定建筑的建設標準 認定建筑的所有人是否擁有其他有照房屋進行確認、社區(qū)負責對認定建筑的所有人居住情況進行確認,公證處對認定行為進行公證。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對符合棚戶區(qū)改造優(yōu)惠條件的無房照唯一住房戶,參照棚戶區(qū)改造的政策按72,進行補償或安置,第三十一條.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公有房屋承租人購買該房屋產權的。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予以補償安置、征收公有住宅房屋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與公有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在征收前已對公有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對公有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補償安置 被征收公有住宅房屋所有權人與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解除租賃合同的、應當對公有住宅房屋所有權人按本辦法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安置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繼續(xù)承租,征收具有部分私有產權的住宅房屋 在公,私所有權人未達成一致意見前.應當將補償款提存或者實行產權調換。第三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 停產停業(yè)損失 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 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三十四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 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 供氣 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第三十五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帳號.產權調換房屋地點和面積等材料.人民法院作出執(zhí)行裁定后 人民政府應組織房屋征收等相關部門積極配合法院實施強制措施 強制執(zhí)行的費用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第三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公布審計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