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設施保護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 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yè)或者動用明火,三,傾倒 排放腐蝕性物質.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向燃氣經營企業(yè)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提供資料.第四十五條,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確需實施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告知燃氣設施所有者。燃氣經營企業(yè),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燃氣設施所有者,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派專業(yè)人員進行現(xiàn)場指導,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建設工程施工損壞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燃氣設施所有者、燃氣經營企業(yè) 并按照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應急保護措施、避免擴大損失,第四十六條,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 隔離等保護裝置.在燃氣設施所在地。敷設有燃氣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在生產經營場所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