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第五十三條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應當建立防火巡查 防火檢查制度.確定巡查和檢查的人員。部位、內容和頻次,第五十四條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應當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整改的程序和所需經費來源,保障措施.第五十五條,大型商業(yè)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和委托管理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消防聯合檢查。每月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每半年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聯動檢查、第五十六條,大型商業(yè)綜合體應當明確建筑消防設施和器材巡查部位和內容、每日進行防火巡查 其中旅館、商店,餐飲店。公共娛樂場所、兒童活動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yè)時間 應至少每2小時巡查一次、并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應當采用電子巡更設備。第五十七條,防火巡查和檢查應當如實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及時糾正消防違法違章行為,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當逐級報告、整改后應當進行復查.巡查檢查人員。復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第五十八條.發(fā)現火災隱患。應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當報告大型商業(yè)綜合體的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 第五十九條。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 并對整改完畢的火災隱患進行確認.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當采取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第六十條,對重大火災隱患和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正、并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按程序向消防救援機構提出復查或銷案申請.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由消防安全責任人自行對存在隱患的部位實施停業(yè)或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