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jié).民用航空器租賃 第二十六條.民用航空器租賃合同.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和其他租賃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第二十七條。民用航空器的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對供貨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選擇 購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納租金。第二十八條.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權.承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的占有,使用。收益權 第二十九條.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不得干擾承租人依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承租人應當適當?shù)乇9苊裼煤娇掌?,使之處于原交付時的狀態(tài),但是合理損耗和經(jīng)出租人同意的對民用航空器的改變除外,第三十條、融資租賃期滿 承租人應當將符合本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狀態(tài)的民用航空器退還出租人,但是 承租人依照合同行使購買民用航空器的權利或者為繼續(xù)租賃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除外。第三十一條,民用航空器融資租賃中的供貨方。不就同一損害同時對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擔責任.第三十二條。融資租賃期間,經(jīng)出租人同意,在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承租人可以轉(zhuǎn)讓其對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權或者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第三十三條、民用航空器的融資租賃和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的其他租賃 承租人應當就其對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權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未經(jīng)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