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六條、處分的種類為.警告 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第七條。受處分的期間為 第八條。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 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降低級別,第九條,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與人民法院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第十條,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種類 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zhí)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zhí)行該處分 并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應當執(zhí)行的處分期,第十一條,二人以上共同違紀違法.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jù)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處分。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條例分則規(guī)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重處分。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條例分則規(guī)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輕處分 第十四條、主動交待違紀違法行為 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在本條例分則規(guī)定的處分幅度以外降低一個檔次給予減輕處分.第十五條,違紀違法行為情節(jié)輕微,經(jīng)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第十六條,在人民法院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jīng)被依法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jīng)辭去領導職務,依照本條例需要給予處分的.應當根據(jù)其違紀違法事實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退休之后違紀違法,或者在任職期間違紀違法、在處分決定作出前已經(jīng)退休的、不再給予紀律處分 但是、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十八條,對違紀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紀違法的財物。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沒收,追繳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