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百七十一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fā)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 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梢韵蛉嗣穹ㄔ浩鹪V。第二百七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采取保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第二百七十三條、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第二百七十四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 裁定不予執(zhí)行,一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guī)則不符的。四,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zhí)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zhí)行。第二百七十五條.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zhí)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xié)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