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審查起訴期間的辯護工作 第七十條.審查起訴期間,辯護律師應當及時查閱,摘抄 復制案卷材料、并根據(jù)案件情況會見犯罪嫌疑人核實證據(jù) 第七十一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未能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在審查起訴期間會見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詢的適用本規(guī)范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第七十二條、審查起訴期間、辯護律師可以從程序 實體等方面向檢察機關提出口頭或書面辯護意見,對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jù)。辯護律師應當及時向檢察機關提出對該證據(jù)予以排除的意見,第七十三條.審查起訴期間,辯護律師收集到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xiàn)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jù)材料時,應當及時向檢察機關提出無罪或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并同時要求檢察機關釋放犯罪嫌疑人或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第七十四條。審查起訴期間、辯護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檢察機關提出不起訴的意見,第七十五條、審查起訴期間.辯護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應當向檢察機關提出不起訴的意見、第七十六條。審查起訴期間。對于經(jīng)一次或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辯護律師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向檢察機關提出不起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