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車輛管理第十二條、市??h人民政府應當倡導綠色出行。完善公共交通設施 實行公交優(yōu)先、第十三條,機動車輛應當保持外觀整潔完好、標志齊全,醒目 經營性車輛還應當保持車內清潔,在市區(qū)運載液體 散裝貨物的車輛應當密封,包扎.覆蓋,不得溢漏,遺撒、違反第二款規(guī)定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第十五條。電動自行車 機,電 動摩托車和機,電,動三輪車等車輛不得載客營運.第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配建停車場為主 社會停車場為輔 路側臨時停車為補充的原則,加強對各類車輛停放的管理、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 施劃路側臨時停車泊位應當向社會公示 實施收費管理的應當召開聽證會,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行車拋物、二 在路側臨時停車泊位以外停放車輛,三、擅自涂改道路交通標識,標線、或者侵占停車泊位、四,擅自拆除.移動、損毀道路停車設施,設備 五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設施設置停車場或者施劃停車泊位,違反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 處五十元罰款.違反前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責令立即改正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xiàn)場或者雖在現(xiàn)場但拒絕立即改正、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一百元罰款、并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停放。違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