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七十三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侵占 截留、挪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的,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nèi) 責令改正 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四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 或者明示,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zhì)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五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 建設單位??辈靻挝唬O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監(jiān)理單位。降低建設工程質(zhì)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 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 對毀損嚴重的基礎設施 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建設工程。在調(diào)查評估中經(jīng)鑒定確認工程質(zhì)量存在重大問題,構成犯罪的 對負有責任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涉嫌行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七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 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第七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濫用職權 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