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燃氣管理條例、2004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對,海南省燃氣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一 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二,第十一條修改為.燃氣工程竣工后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三 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申請設立燃氣經營企業(yè)的 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燃氣經營許可證.第三款修改為.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監(jiān)督制度。對燃氣設施實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驗。四、第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的熱值、組份,壓力和計量進行檢測,五.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六。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而從事燃氣經營的 由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燃氣經營企業(yè)的燃氣設施經檢驗不合格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存在安全隱患的、依法責令停業(yè)整頓 并可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其燃氣經營許可證,七。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八,第四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并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yè)整頓。并可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其燃氣經營許可證 本決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燃氣管理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海南省燃氣管理條例,1999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4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海南省燃氣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