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審計程序,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其他有關規(guī)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第三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組成審計組、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 編制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第三十六條 審計法第三十八條所稱特殊情況,包括、第三十七條、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第三十八條.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第三十九條。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前。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第四十條,審計機關有關業(yè)務機構和專門機構或者人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以及相關審計事項進行復核、審理后.由審計機關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第四十一條、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fā)現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事項。但處理,處罰依據又不明確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第四十二條、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和要求執(zhí)行審計決定,對應當上繳的款項.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審計決定需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協助執(zhí)行的.審計機關應當書面提請協助執(zhí)行、第四十三條,上級審計機關應當對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業(yè)務依法進行監(jiān)督,第四十四條,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的地方,部門,單位出示專項審計調查的書面通知 并說明有關情況 有關地方,部門.單位應當接受調查 如實反映情況 提供有關資料,第四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審計檔案制度 第四十六條,審計機關送達審計文書??梢灾苯铀瓦_、也可以郵寄送達或者以其他方式送達,直接送達的.以被審計單位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或者見證人證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郵政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以其他方式送達的.以簽收或者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