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第一章,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第一條。立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第二條,立法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 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順利進行 第三條。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第四條,空間效力、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第五條。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 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yè)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第六條。法院獨立審判原則,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七條 法院審判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八條。當事人平等原則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條。法院調解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 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十條.審判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 依照法律規(guī)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第十一條。使用母語進行訴訟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qū),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fā)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 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第十二條,辯論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第十三條、誠信原則和處分原則、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十四條、檢察監(jiān)督原則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第十五條。支持起訴。機關 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六條 變通規(guī)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的具體情況.可以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guī)定、自治區(qū)的規(guī)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自治州,自治縣的規(guī)定。報省或者自治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