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注銷登記、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發(fā)生解散,破產(chǎn)。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gu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nèi).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因住所、經(jīng)營地點變動 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 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jīng)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nèi)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第二十八條.境外企業(yè)在中國境內(nèi)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nèi) 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第二十九條、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fā)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jīng)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