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水行政許可的申請和受理。第十七條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水事活動,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許可的.應當直接向有水行政許可權的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第十八條、申請水行政許可,可以由申請人到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辦公場所.以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 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以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人應當自提交申請之日起三日內提供能夠證明其申請文件效力的材料,逾期未能提供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第十九條。申請水行政許可 需要使用格式文本的.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 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水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第二十條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水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當由申請人本人到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辦公場所提出水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水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名、委托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名并加蓋公章、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二.代為提出水行政許可申請.遞交有關材料.收受法律文書 接受詢問等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 三、代理起止日期、第二十一條,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關水行政許可的事項 依據 條件。數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申請書和授權委托書等格式文本及填寫說明在辦公場所公示.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逐步推行電子政務、在網站上公示前款所列事項 為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水行政許可申請.查詢水行政許可辦理情況和結果等提供必要便利 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 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第二十二條,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要求如實提交申請書、有關證明文件和其他相關材料 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水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第二十三條 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收到水行政許可申請后。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一、申請事項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許可。二、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本機關的職權范圍,三,申請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許可申請的情形,四,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第二十四條、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對水行政許可申請審查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制作,水行政許可申請不受理告知書.告知申請人不受理。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許可申請的情形的、應當即時制作、水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其中.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三.申請材料存在文字,計算,裝訂等非實質內容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但應當對更正內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制作,水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制作、水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作出的 水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水行政許可申請不受理告知書.和。水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等文書。應當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第二十五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特定水行政許可的特點。規(guī)定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在一定期限內集中受理水行政許可申請,并將受理期限予以公告,流域管理機構參照前款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流域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水行政許可的具體情況和便民的需要,委托其所屬管理機構或者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受理水行政許可申請,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