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復查.第二十條.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由兩名以上檢察人員進行.原承辦人員不得參與 第二十一條。對立案復查的刑事申訴案件、應全面審查申訴材料和全部案卷,并制作,閱卷筆錄,第二十二條,經(jīng)審查認為原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有其他需要核實的問題時,應當擬定調查提綱,經(jīng)承辦部門負責人同意后進行補充調查.第二十三條,復查刑事申訴案件.可以詢問原案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并制作 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經(jīng)被調查人確認無誤。由其簽名或蓋章,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等的勘驗 檢查筆錄和鑒定結論、認為需要復核時,可以進行復核。也可以對專門問題進行鑒定或補充鑒定.第二十四條,刑事申訴案件經(jīng)復查符合下列標準的可以結案,一,原認定的事實、證據(jù)和適用法律等情況已經(jīng)審查清楚,二 申訴人提出的新的事實,證據(jù)已經(jīng)調查清楚。三。對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等問題.已經(jīng)作了必要的補充調查、第二十五條.對復查終結的刑事申訴案件。應制作,刑事申訴復查終結報告,刑事申訴復查終結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申訴人基本情況及與原案的關系,二。案由及案件來源 三,原處理情況 原認定事實及適用的法律。四.申訴理由.依據(jù)及請求。五。復查簡要過程,復查認定的事實及證據(jù) 六 復查處理意見、七,承辦人簽名及年 月,日.第二十六條.刑事申訴案件經(jīng)部門集體討論.提出處理意見后。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第二十七條。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 裁定的申訴復查后.需要提出抗訴的 復查部門提出抗訴意見.連同案卷一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審查.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八條,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復查后.不論決定是否提出抗訴 均應制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并在十日內通知申訴人,第二十九條。對不服人民檢察院決定的刑事申訴案件復查終結后.應制作.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并在十日內送交申訴人.原案被處理人和有關部門,上級人民檢察院必要時可制作,糾正案件錯誤通知書 責成下級人民檢察院執(zhí)行、第三十條,對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立案復查后 應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不起訴決定正確的。予以維持、二、不起訴決定正確。但所認定的部分事實有誤或適用法律不當?shù)?、應糾正原 不起訴決定書 中不當?shù)牟糠?維持不起訴決定 三 不起訴決定不當、需要判處刑罰的 應撤銷不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第三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在復查不起訴案件的過程中 接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對被不起訴人起訴的通知后,應終止復查、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對本院作出的處理決定或同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 裁定、如果發(fā)現(xiàn)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有錯誤可能.可以交主管業(yè)務部門立案復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處理決定或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處理決定或下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如果發(fā)現(xiàn)有錯誤可能??梢灾噶钕录壢嗣駲z察院立案復查,第三十三條,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刑事申訴案件復查結案后。應將復查決定書或復查通知書送達申訴人.將刑事申訴復查終結報告。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等材料上報交辦的上級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收到下級人民檢察院的結案報告后、應在一個月內審查完畢.如果發(fā)現(xiàn)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仍有錯誤可能、可以直接立案復查、也可以退回下級人民檢察院重新復查,第三十四條。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在立案后三個月內辦結。案情復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刑事申訴案件、應在收到交辦文書后十日內立案復查.復查期限適用前款規(guī)定 復查交辦的刑事申訴案件 逾期不能辦結時 應向交辦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書面說明情況 第三十五條,下級人民檢察院應在刑事申訴案件復查結案后十日內 將復查終結報告,復查決定書或復查通知書。討論案件記錄的復印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