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表彰和處罰。第三十六條.對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三十七條.地方。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tǒng)計機構予以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資料的,二,強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普查人員偽造或者篡改普查資料的.三。對拒絕 抵制偽造或者篡改普查資料的普查人員打擊報復的。第三十八條.普查人員不執(zhí)行普查方案,或者偽造。篡改普查資料.或者強令,授意普查對象提供虛假普查資料的,依法給予處分,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普查人員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對象商業(yè)秘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普查對象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十九條,污染源普查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統(tǒng)計機構通報有關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tǒng)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梢越ㄗh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遲報,虛報,瞞報或者拒報污染源普查數(shù)據(jù)的。二 推諉.拒絕或者阻撓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三.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材料消耗記錄,生產(chǎn)記錄。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記錄.污染物排放監(jiān)測記錄以及其他與污染物產(chǎn)生和排放有關的原始資料的、單位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tǒng)計機構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經(jīng)營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tǒng)計機構予以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條,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社會各界對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監(jiān)督和對違法行為的檢舉 并對檢舉有功的人員依法給予獎勵、對檢舉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