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tǒng)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 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tǒng)計機構予以通報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資料、編造虛假人口普查數(shù)據的,二 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的 三、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保存,銷毀人口普查資料的,四.違法公布人口普查資料的 五,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人口普查違法行為的普查人員打擊報復的.六.對本地方 本部門.本單位發(fā)生的嚴重人口普查違法行為失察的.第三十五條 普查機構在組織實施人口普查活動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統(tǒng)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一、不執(zhí)行普查方案的.二、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的、三.要求人口普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的人口普查資料的,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規(guī)定報送人口普查資料的,五.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造成人口普查資料毀損.滅失的,六 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普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普查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zhí)行人口普查任務。予以通報.依法給予處分.第三十六條、人口普查對象拒絕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資料 或者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tǒng)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人口普查對象阻礙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依法開展人口普查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tǒng)計機構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社會各界對人口普查違法行為的檢舉和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