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聽證的告知,提起和受理,第二十條、外匯局在作出本程序第三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在 行政處罰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中告知當事人自接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第二十一條.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收到 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外匯局書面提出聽證要求,以郵寄掛號信方式提出的 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提出聽證要求的、在障礙消除后3日內。經外匯局批準、可以順延聽證期限,第二十二條.當事人明確提出放棄聽證權利的、不得對本案再次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當事人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外匯局可以不組織聽證 但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可以請求撤回聽證要求、但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且不得對本案再次提出聽證要求,第二十四條,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外匯局應當自接到聽證要求之日起5日內,審核當事人的聽證要求。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是否受理、對符合本程序規(guī)定的聽證要求,外匯局應當組織聽證,對聽證要求超過期限或者不符合聽證條件的。外匯局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聽證。并說明理由、第二十五條、外匯局決定聽證的 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提出書面聽證要求之日起30日內舉行聽證、外匯局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向當事人。其他聽證參加人送達聽證通知書,第二十六條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二、聽證案件的內容.三,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四、聽證主持人,聽證員的姓名,五.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以及回避的條件.六,告知當事人報送參加聽證人員名單 身份證明以及準備有關證據(jù)材料,通知證人等事項,第二十七條 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自確定聽證主持人之日起3日內、將案卷移送聽證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