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采砂管理第三十四條 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 縣,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 河道采砂涉及其他部門的、由其他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后。報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在縣,區(qū),行政區(qū)域界河河道內采砂的、由毗鄰的縣,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達成協議的基礎上、分別發(fā)放河道采砂許可證。未達成協議 不得單方面發(fā)放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黃河干流蘭州段為禁采區(qū)、除黃河干流蘭州段以外的其他河道的采砂應當按照河道分級管理的權限、由市 縣 區(qū),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禁采區(qū),規(guī)定禁采期、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采區(qū)。禁采期進行河道采砂活動,在可采區(qū).可采期內因度汛,供水,航運安全調度及應對河道管理緊急情況不宜采砂的。市,縣 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臨時采取禁采措施,市、縣 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自然資源等部門 依法查處非法采砂行為,第三十六條。從事河道采砂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guī)定的開采地點 期限 范圍.深度,總量.作業(yè)方式采砂,二.即時轉運.清除砂石料和棄料堆體,回填采砂坑道,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堆放砂石料、三 運輸砂石的車輛按指定進出場路線行駛 四、不得損壞水利工程,堤頂路面,水文監(jiān)測設施 照明設施,通信電纜,宣傳牌.界樁 里程樁和河道生物防護等工程設施.五 在禁采期,臨時禁采期。臨時禁采區(qū)內,應當停止河道采砂活動,并將采砂作業(yè)設備撤出河道管理范圍 六、在通航航道進行河道采砂活動應當服從航道主管部門制定的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業(yè)區(qū)域設立明顯作業(yè)標志、保證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七,汛期應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八,法律法規(guī)的其他有關規(guī)定。第三十七條,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進行河道采砂的,應當編制采砂可行性論證報告.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同意 整治疏浚河道 航道和涉水工程等活動產生的砂石由市、縣。區(qū) 人民政府依法處置